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吗

劳动合同法中的违约金制度是针对特定对象,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形下方可适用的制度,除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外,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其他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。
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25条就违约金进行了限制性规定,即除竞业限制违约金和服务期违约金外,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。而服务期违约金专指基于“专项培训”产生的服务期情形,若允许“补助金”服务期约定的存在,则进而产生的返还补助金责任,实质上为违约责任,这就突破了《劳动合同法》第25条关于违约金的限制性规定。故即使双方协商一致,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,亦不能约定“补助金”服务期。

综上,企业为员工设定服务期,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风险。